㈠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
㈡主管全区的审计工作,组织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㈢向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报告以及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㈤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同时,代表区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㈥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㈦对区级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㈧检查监督本区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㈨参与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㈩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